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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0月12日点击:2148次分享: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内容在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这次为什么用五部委的方式再次发文,到底是五部委划出一张大饼还是法治建设当中的一律阳光,法律人拭目以待。

《意见》共二十一项,我们择重点作出如下解读:

一、第一项再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意味着即便一个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讯问或是被提起公诉,都不应当被确定有罪、不应当受到歧视或偏见。该规定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现又重点提出,说明错误的认知还很普遍。

    二、第一项“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亮点。这是从“不放过一个罪犯”的逐渐转变,是从惩治恶人到保护无辜的重心转变,是我国法治进程向前迈进的重要体现。

    三、第二项“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是对《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重要补充,不仅定罪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量刑方面也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四、第五项再次强调“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项规定早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现又再次强调,足以彰显对完善讯问制度决心。
    五、第五项“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创造性的提出在侦查阶段主动对重大案件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避免讯问不合法导致重大冤假错案。

    六、第七项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要求案件退回有实际意义,避免检察机关“案件必退回一次”现象。

    七、第九项“完善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制度”,旨在明确不起诉和撤回起诉的标准,避免检察机关只进不退,酿成冤假错案。

八、第十二、十三、十四项指出尽量把审判程序集中在庭上,是对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确保审判在更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以上便是对《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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