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北京市首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据了解,这一专业审判庭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唯一一个独立机构编制的专业破产案件审判庭。
近年来,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有增多趋势。从北京市法院统计情况看,2013年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为117件,各类衍生诉讼21件;2014年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192件,各类衍生诉讼66件;2015年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311件,各类衍生诉讼13件。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是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措施,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能过剩化解步伐的加快,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预计还会大幅上升。
据介绍,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受理和审理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依法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调整内容包括: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由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之前,各中级法院已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调整内容包括: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由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之前,各中级法院已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调整内容包括: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由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之前,各中级法院已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组成审判团队,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和权限,实行扁平化管理,按照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审理案件。
据介绍,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解决当前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审判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探索实行管理人的分级管理体系,通过对管理人的考核评估,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调动工作积极性;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吸引投资人,促进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解决破产企业融资难;建立流程管理体系,通过对破产案件立案、分案、审理等各个节点的监控管理,提高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破产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引发的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非公经济保护等系列问题。
按照主持清算机构的主体及清算启动原因的不同,公司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自行清算存在障碍等原因,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的特别清算程序。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的清算案件,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审理(审查)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以及参照《企业破产法》审理(审查)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案件。
相关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衍生诉讼】
衍生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就清算与破产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行处理的诉讼。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衍生诉讼主要类型有债权确认纠纷、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纠纷、清算组决议撤销纠纷等。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主要类型包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取回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等。
目前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的衍生诉讼,仅包括上述类型中的商事纠纷。如债权确认纠纷中,因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产生的债权纠纷等,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因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等产生的债权确认纠纷等,仍由相关审判庭归口审理。
相关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