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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21日点击:1251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偿还房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8日,孟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2年3月,婚前孟某男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13527元。当日孟某男以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首付款473527元,部分首付款属于孟某男信用卡分期支付,直至婚后才还清信用卡借款,首付款中的59999元为李某女转账给孟某男,孟某男支付给房产公司。2012年7月6日,孟某男通过公积金贷款1040000元,偿还房款,期限30年。2015年12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随后,孟某男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产权状况为单独所有。离婚后,李某女向法院起诉分割涉案房屋。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属于孟某男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虽是婚前孟某男以个人名义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涉案房屋是孟某男及李某女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李某女支付了部分首付款,部分首付款的贷款是双方婚内共同偿还,且婚内双方共同偿还了分期贷款,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孟某男名下,且李某女另有一套房屋,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孟某男所有,孟某男向李某女支付相应的房屋折款。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第834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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