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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218次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考核末位,一方面不能简单理解考核未位者就不能达到岗位要求,或者不能胜任该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对考核未位的评定标准、岗位职责、评定程序等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与执行体系,以证明考核未位者为不能胜任工作;另一方面考核未位如能说明劳动者确系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培训或者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将其辞退,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另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作为补偿方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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