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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172次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规定中强调了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达到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之一。此处还要强调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而非用人单位的主观决策变化。

2、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义务。

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将可能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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