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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08月08日点击:2404次分享:

8.12天津爆炸事件已经过去将近一周,回顾这一事件,我们仍然心有余悸。痛定思痛,这一事件暴露了我国在危险物品管理和储存方面存在诸多疏漏、政府对于危险物品的监管不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薄弱和公众的消防安全常识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愿政府、企业、公民个人都能吸取这一血的教训,使我们的公众安全能有更高的保障。本文主要为您梳理一下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几大法律问题。

一、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1、事故责任单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凡是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可能包括对爆炸源---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存储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所有权人。

2、保险公司

因这次爆炸造成的损施之巨大及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因此,首先涉及的赔偿可能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一,从涉事单位投保层面来看,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特定种类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根据规定,投保企业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由“公众责任险”赔偿,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来赔偿,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因此,如果此次涉事的企业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那么相关受害人员可以据此请求赔偿。

其次,从受害单位和个人投保层面来看,一些受害单位和个人有购买车险、企业财产险、货物损失险、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的,在事故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

3、工伤赔偿

如果是在公司上夜班时遇到爆炸,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除了可以请求上述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外,还可以请求获得工伤赔偿。

二、诉讼如何进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因此,为避免重复立案和重复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审判效率,这次事件的诉讼也可以由一个法院通过如上所述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审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如果地本地企业或个人作为原告,诉讼请求达到3亿元的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是外地企业或个人在天津受到本次事故伤害,1亿元以上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2000万元以上由天津中院受理。低于以上标准的,由滨海新区法院受理。因此由天津市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要看具体的诉讼标的额。

三、事故发生后,哪些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次爆炸事故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有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负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四、事故原因由哪个部门开展调查?

按照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另外,早在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渎职侵权检察厅内成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加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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