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可撤销仲裁裁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法院可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这里是一个案例。当然,对此案例也许会有不同看法。
这个案例值得合同起草和审查者注意,如何更好地控制仲裁条款的可能风险。
案例要点:
仲裁条款约定“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则仲裁范围仅限于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不能包括因合同订立、效力、解除等发生的纠纷。
潍坊正洋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黔鑫酒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摘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3)鲁执复议字第76号
(烟台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而本案中,仲裁协议明确约定“若因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为快速、经济解决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烟台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条款应当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是基于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包括基于合同订立、效力等产生的纠纷… …
(烟台中院裁定对涉案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协议若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若因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为快速、经济解决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烟台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双方同意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由是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并不包括因合同解除、撤销及效力方面发生的争议。而本案中,申请人正洋商贸的仲裁请求是解除(后变更为撤销)周学政与被申请人黔鑫酒业签订的代理协议,在此基础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已履行部分的货款,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代理产品。该请求的内容不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高院驳回复议申请。